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1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波,金沙县沙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启伦,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国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地矿德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一一五地质大队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军,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地矿德诚建设工程公司、资启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徐洪
审 判 员 张雄
审 判 员 殷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珊
书 记 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