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91财保5号
申请人:杭州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人杭州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64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杭州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64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40元,由申请人杭州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