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庆阳**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026民初219号 原告: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陇晟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南***国际建材城C区4排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庆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工业园区双赢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总监。 原告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能工程公司)与被告庆阳**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能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能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7000元、约金75400元,并以37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原告开具发票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YHL-ZSLLCG-2020-001的《庆阳**农业有限公司冷链物流园建设项目10KV电力移杆改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实施宁县早胜镇10KV移杆改线承包工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15080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完成项目施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377000元未支付。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同时承担欠款金额20%的违约金,并自原告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日起,以37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农业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弘能工程公司与被告**农业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YHL-ZSLLCG-2020-001的《庆阳**农业有限公司冷链物流园建设项目10KV电力移杆改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实施宁县早胜镇10KV移杆改线工程。工程内容为分别对庆阳市宁县早胜3变电站两条10KV馈线(早蘑线)、(联络线)线路按照避让庆阳**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范围的原则进行线路改造(包含拆除、新架设等);合同金额为总价承包,实行总包干制,合同总金额1508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75%即1131000元预付款,待原告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剩余工程款377000,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每笔款项后,应向被告提供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12月2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对账,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77000元。原告索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甘肃陇晟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甘1026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农业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2990.89元。 本院认为,原告弘能工程公司与被告**农业公司签订的《庆阳**农业有限公司冷链物流园建设项目10KV电力移杆改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3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1元,减半收取计4210.5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共计6980.5元,*****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有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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