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执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甘肃陇晟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南***国际建材城C区4排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工业园区双赢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弘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达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保全案中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2990.89元划拨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该公司股权,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其进行了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庆阳华绿农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6执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