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建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彭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广深路福永段**锦灏大厦**1201-1203。
法定代表人:李必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新城东方丽园4栋15层1501-1509号。
负责人:孙永吉。
上诉人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是否与本案有实际法律联系,需进一步审理查明,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原审法院以“未发现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本案存在连接点”为由认定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