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6023号
申请人: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857413884。
法定代表人:宋建芬。
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广深路福永段**锦灏大厦**1201-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8500K。
法定代表人:李必旺。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粤0306执保19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68328.2元的财产。因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准许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394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45内人民币1368328.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