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兴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8310号
申请人:广州兴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6栋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RF18H。
法定代表人:曹稀。
被申请人:深圳市鼎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锦灏大厦12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87779F。
法定代表人:陶中洋。
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广深路福永段109号锦灏大厦十二楼1201-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8500K。
法定代表人:李必旺。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广州兴合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粤0306执保763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鼎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63、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45,冻结限额1891760.7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鼎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63、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45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290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鼎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63内1891760.7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账户40×××45内1891760.7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林明亨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