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9405号
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857413884。
法定代表人:宋建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广深路福永段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8500K。
法定代表人:李必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洪,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57元,由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凯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