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某某、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567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思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23231987335
被告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广深路福永段109号锦灏大厦十二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李必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进、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思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700元;二、两被告连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为374.70元,计算方式为24700元×4.9%÷365天×113天);三、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相关事实
案外人深圳市宝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在原告处为粤B×××××号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
2017年12月15日16时00分许,被告**进持C1驾驶证驾驶粤B×××××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南山区××路与××处,与由驾驶员李杰驾驶的粤B×××××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杰无责任。
后案外人深圳市宝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24700元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授权原告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并协助原告实现该项权益。2018年4月23日,原告向案外人深圳市宝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4700元。
粤B×××××号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已向案外人深圳市宝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4700元,其依法享有对被告**进代位求偿的权利,被告**进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主张被告**进支付车损赔偿款247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建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款2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70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4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由被告**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燕  璇
人民陪审员 梁  丽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小  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玉婷(兼)
书 记 员 高    洁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