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314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8574138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B座B座六层B6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8500K。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租金13163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自2017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款712379.5元、赔偿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自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追缴受理费12106元并承担执行费153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3日主动缴付案款1335684.54元至本案案款专户,前述款项依法追缴受理费12106元、执行费15310元后,剩余案款1308268.54元已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48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5310元已足额扣划,本案应当结案。因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