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956号
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17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娜,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办事处建国西路97号(40区5丘5栋)。
法定代表人:王春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丽娅·安尼娃尔,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2日以被告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1元,由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新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