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丰世纪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嘉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炜丰世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姜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9825号
原告:浙江嘉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金色西溪商务中心3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寿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炜丰世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望梅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浙江嘉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炜丰世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嘉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9元,保全费2019元,合计4918元,由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如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