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875号之二
本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安徽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8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8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中“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补正为“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审 判 长 孙玉琴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星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875号之二
本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安徽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8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8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中“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补正为“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审 判 长 孙玉琴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