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酒店B座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6BX9P。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与***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B5××××帝豪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0元,剩余50000元及诉讼费用2470元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781执3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