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酒店B座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6BX9P。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4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1437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