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

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财保42号

申请人: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酒店B座2楼6号;

法定代表人:卢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2021年2月3日,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愿在保额范围内承担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冻结、扣押、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债权;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中云五联建工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封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