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35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泰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金荣。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02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泰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审理期间于2019年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泰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已通过邮寄传票方式传唤被执行人**、江西泰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到院,但被执行人江西泰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到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确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217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9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217万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王义华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