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160号

申请人: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50027M。

法定代表人:李发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翠华,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善政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839277320。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园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园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丰安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深园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建林

审 判 员  习文昭

人民陪审员  曾院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江龙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