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B座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50027M。

法定代表人:李发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翠华,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善政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839277320。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园公司)与被告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园公司以与被告丰安公司正在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4元,减半收取计111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林

审 判 员  习文昭

人民陪审员  曾院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