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1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B座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50027M。

法定代表人:李发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翠华,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善政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839277320。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省深园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园公司)与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赣0824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丰安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深园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安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建林

审 判 员  习文昭

人民陪审员  曾院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