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75号
原告: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小湾村。
法定代表人:孙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松,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芳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徐芳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第三人徐芳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徐芳胜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传奇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沈默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