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桥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孝杯,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何敏军
审 判 员 胡精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