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异2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桥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海市括苍镇舟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舟岭村。
法定代表人:陈再豹,职务:主任。
第三人:临海市括苍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小岭村。
法定代表人:吴荷飞,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人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与被××人临海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临海市括苍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变更临海市括苍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撤回变更临海市括苍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燿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林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