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883583U。

法定代表人:许连委。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