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23号 原告:宜兴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64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883583U。 原告宜兴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3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40元,由宜兴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