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黄河口文化大厦C座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9216461Q。
法定代表人:高新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强,男,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其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14:5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良艳
审 判 员 张世柱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凤
书 记 员 赵丹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