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能电力有限公司

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黄河文化大厦C座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9216461Q。
法定代表人:高新春,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8月9日、9月4日、10月28日、12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