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能电力有限公司

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557号
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黄河文化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9216461Q。
法定代表人:高新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东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号东环国际广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售电公司)与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能售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强、张建国,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能售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代理费人民币228500元、支付违约金18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共计251350元;3、判决被告***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代理原告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完成期限为240天,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安全许可证完成时间为120天,时间以二级资质下证时间为起点。同时约定,因被告原因,原告申报资质未获得通过,双方协商终止申报,被告无条件退还已收的原告全部费用,并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其他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如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2017年5月24日,经双方协商将总费用由360000元变更为377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完成代理业务。
同时,被告***作为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有混同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但由于原告仅向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的费用,后续费用原告未向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导致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无法继续办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不同意向原告返还代理费。另外,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
原、被告围绕上述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证据交换。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3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的相关事项委托乙方代理,双方并就代理事项、双方责任、费用及支付、代理期限、合同的生效及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费用及支付:报批审核费和其它杂费总额为人民币360000元,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三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50%,计人民币180000元;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后15日内(或甲方领取资质后五日内,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180000元。代理期限: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许可证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240天,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安全许可证预计完成时间期限为120天,时间为二级资质下证时间为起始点。同时约定:因乙方原因,甲方早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款项180000元。
2017年5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乙方)签订《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资质项目》补充协议,将费用总额由360000元调整为377000元。
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款项8500元。2018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款项40000元。
同时,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提供了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但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交付所办理的资质及许可证,仅向原告交付了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即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
另查明,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合同约定的费用共计192300元。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根据合同约定,以涉案合同总额377000元*5%计算为18500元。
再查明,原告因委托律师出庭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同时查明,被告***系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原告与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解除,本院认为,对于委托事项,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代理费用是否返还,本院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代理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就本案而言,委托代理事项未完成,责任并不归责于原告,原告主张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228500元,根据公平原则,应当扣除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的费用192300元,因此,原告主张返还的代理费,本院仅支持362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律师代理费用的承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8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被告***作为被告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七条、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
二、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36200元;
三、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违约金18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营高能售电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2266元,被告负担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文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