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5196号
原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泽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126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阳,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正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