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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7409号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学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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