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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民初117号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戴学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男,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献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晓强
书 记 员 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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