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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6532号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学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沙素梅
审 判 员  刘燕平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裴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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