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604行初32号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枣村乡人民政府对面老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政府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03574247862G。
法定代表人:李宏宇,大庆市龙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三人:刘录营,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凯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丹平
审判员 马 瑞
审判员 杨婧怡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莹
书记员夏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