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财保141号
申请人: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枣村乡人民政府对面老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曼,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型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
申请人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421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鸿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鸿本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4216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侯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