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枣村乡人民政府对面老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利,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曼,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莹,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因该案件双方无结算,故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凯
审判员 李忠贤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