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本建设有限公司

鸿本建设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92号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枣村乡人民政府对面老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利,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曼,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莹,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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