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本建设有限公司

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874号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枣村乡人民政府对面老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光明路东侧长虹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夏志民。
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鸿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鸿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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