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404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X。
法定代表人:柯X
本院在执行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4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46765.9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868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XX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5463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曲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