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兴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北安农垦设计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971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831670806P,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李秀和,该设计院院长。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艳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