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1557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03、207、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5.19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1725.19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