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1557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03、207、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5.19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1725.19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