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5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23号103、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26380Q。
法定代表人:林锦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广东银洲湖纸业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773238XB。
法定代表人:许洪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21年3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7476.55元、利息712042.04元、违约金498000元和律师费50000元,合计3537518.59元,且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及分期期间支付相应利息的和解协议。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丘国汉
审 判 员 张钊平
审 判 员 吴文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凯青
书 记 员 柯健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