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23号103、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263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456151560B。
负责人:***。
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珠江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中心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6923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珠江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运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艺
书 记 员 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