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23号103、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263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456151560B。 负责人:***。 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珠江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中心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6923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珠江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运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艺 书 记 员  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