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3571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23号103、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263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456151560B。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市新会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艺
书 记 员 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