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1221民初160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210014831550。 法定代表人:董学朋,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中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2217851368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市铁岭县杰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台子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037000元整及利息(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法定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以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发包人,第三人为承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将2019年新台子镇美丽乡村项目—懿路管线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承包范围:1.管径D800mmHDPE塑钢缠绕管260m;2.管径D1500mm钢筋混凝土承插管359m;3.矩形预制雨水检查井13座;4.管沟回填砂1400m3;5.管沟回填土7200m3等;开竣工日期2019年7月7日、10月6日,90天;工程质量:合格;价款:10370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按期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始终未付工程款,该笔欠款几经原告催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被告经办人***、**。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在自愿、公平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及承担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款之规定起诉被告,请保护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新台子镇政府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协商后向原告支付。 第三人瑞龙公司辩称:没有异议,原告挂靠我公司,向我司交付管理费。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述称案涉工程现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自行和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经第三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37000元;付款前,第三人须向被告提供足额发票等报销凭证; 二、如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其应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剩余工程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6.50元,由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