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479-1号 申请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中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铁岭技师学院(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铁岭市铁岭县鸭绿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00676850355R.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铁岭技师学院(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人民币110万元财产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铁岭技师学院(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的银行帐户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铁岭技师学院(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的银行帐户存款,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17×××16、17×××8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1×××90,保全金额合计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