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儿子),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中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系***雇佣的施工人员,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欠***、***、***、***工资的说明》载明“***、***、***、***是我在瑞龙公司分包的御墅**工程项目中雇佣的农民工,我本人在该项目工程期间欠以上四人工资如下:***101630元……”。在一审中瑞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审法院应重新审查瑞龙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瑞龙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并明确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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