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300号之一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