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017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其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