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1民初6516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