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1民初6516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