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423执恢129号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187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9678.4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1247元、执行费15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